北京王老汉的儿子、儿媳、外孙都先于王老汉死去。 其儿子、儿媳生前共有一处房屋,王老汉与公婆张老太就房屋份额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随后,王老伯的女儿王女士作为本案的第三人,也向法院主张,她有权继承其兄嫂的遗产。 原因是在大哥一家三口生病期间,住院期间的家务和护理都是由他负责,后事由他一手操办。
北京房山法院认为,王女士虽然不是其兄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但在其患病期间已尽到照顾弟嫂的主要义务。 扶养义务,具体而细微的生活关怀也是一种扶持行为哥哥说妹妹没继承权,应当给予积极评价。 据此哥哥说妹妹没继承权,法院认定王女士对兄嫂的抚养义务较多,应向王女士分配适当的遗产。 法院综合考虑各方权益后,判决王女士应继承涉案房屋20%的份额。 (法治日报)
catalogs:112594;contentid:11132687;publishdate:2023-03-19;author:Hou Tian;file:1679220291111-88b5c6d8-fe2e-4138-9c36-f9b54c3ebb08;source:33;from:Guangzhou Daily;timestamp:2023-03- 1918:0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