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告前女友退95万费用:恋人之间哪些可以退,哪些不能退?
法院:40万贷款归还,其余不予支持
2017年,张某和李某在南京相恋4年,因感情而分手。分手后,张向李索要在恋爱期间花费的近95万元,被拒绝,于是将李某告上法庭。法院对张某提供的海量聊天记录进行整理后起诉前女友返还开销,认定李某用40万元为母亲买房,双方在聊天中均表示有借款还款意向,应认定为贷款。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归还40万元贷款起诉前女友返还开销,其余款项因没有借款协议,不予支持。张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除可收回的贷款外,下列款项均无法收回。
1、两人的住房、生活、旅游等消费性支出不予退还。
2、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如买包、买手机、买鞋、买狗等,均为赠品,不可退换。
3、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汇款时,使用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如:“520”、“666.66”、“1314”等,不视为借贷行为。
4、大额转账不明确目的,可视为贷款。
5.为了让女朋友开心而写的欠条,没有实际贷款,法院不支持
6、如果分手并索要青春补偿和分手费,法律不予支持。
7、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流产影响健康为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只会支持女方因流产而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直接经济损失,而精神损害抚慰金、道歉等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8. 谁办婚礼,婚礼费用由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