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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股权设计:盛澜股权丨创业公司股权配置的七大实战建议

   日期:2022-12-17 12:26:2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123    
核心提示:创业者通常采用两种方式确定公司的股权结构,一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二是在股东之间平均分配。三、股权分配方案要最终落地于工商登记对创业公司来说,预留期权池不是新鲜话题。综上,创业公司的股权分配本质上并不复杂,但创业者确实应该给予相当的重视。

企业家通常采用两种方法来确定公司的股权结构,一种是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另一种是在股东之间平均分配。前者容易引发股东出资与持股比例的错配,后者则削弱核心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力,影响公司的决策效率。

虽然很多企业家已经意识到股权配置的重要性,并打算借鉴国外发达的创业制度下的股权结构思路,但有些思路不被工商登记机关采纳,创业之初生意乱糟糟的。商业。在精力有限的情况下,难免会出现权宜之计、寄希望于后续解决方案的仓促拆股,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埋下隐患。很多创业公司的失败都证明了这一点,这里不再赘述。

一、股权配置的三大原则

创业如逆水行舟。只有明确的目的、一致的方向、公平和激励,才能实现长期稳定的关系。股权分配就是这样一个过程,落实到“人”身上。其目的不仅是通过“丑话先行”来立规矩,更重要的是厘清公司的基因和价值观,达成股东共识。

鉴于初创公司的初始股东和管理层通常存在重合的情况,所以暂且不考虑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博弈。确立股权分配需要考虑三个因素,即:股东在资源层面的贡献和股东在公司治理层面的贡献。当然,以上三个因素还有分解的空间。例如,资源可以根据投资和投资时间细化,投资可以根据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对公司的价值等。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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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实收注册资本优于认缴注册资本

2014年3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虽然采用认缴注册资本制,即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公司注册资本无需办理出资手续,且全体股东承诺认购 即认购期限由股东自行决定,但这并不代表股东可以“只认不缴”,也不代表注册资本越高越好。

在认购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停支付,股东仍需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面临多重法律风险,如债权人向公司追偿时,股东的还款责任也会增加,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出资将作为清算财产,税务风险也需要予以考虑。

初创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注册资本,选择实收资本并进行验资,使“公司”这一法人形式充分发挥其风险隔离作用。

3、股权分配方案最终须在工商登记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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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是股权配置的必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企业家最终计算出的股权分配方案往往与出资比例不一致。有些企业家会采用阴阳协议的方式。一方面,双方签订投资协议,确定实际股权比例。一方面,按照出资比例​​完成工商登记。

但是,上述方式的法律风险很高。一旦涉及官司,不仅创业者股东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还会消耗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导致公司错失成长机会。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股权溢价法来解决:首先,创业者事先签订投资协议,明确各创业者的实际出资额和股权比例;进行工商登记,将股东超过注册出资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

4、以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核心创始人的控制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

1、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创业股权分配,股东大会作出的一般性决议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决议等特别决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需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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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决权与持股比例挂钩,“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下简称“但书”)

结合实际情况,创业公司往往有多位创始人,加上股权众筹的盛行,核心创始人持股未必达到绝对持股比例(即持股幅度等于或超过51%)公司注册资本 - 67% %)。在这种情况下,为保护核心创始人的控制权,需要充分利用上述“但书”,将表决权与持股比例分开,以公司股权形式实施。关联的文章。

5、期权池最好由核心创始人持有

对于初创公司来说,预留期权池并不是什么新鲜话题。有钱有势是创业公司的目标,而不是创业公司的现实。成长是创业公司的核心驱动力,期权是创业公司激励员工最重要的工具。很多创业者没有重视期权池的问题,或者在期权制度还没有建立的前提下提前发出,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或者造成了核心股东股权的不必要稀释。

鉴于:

1、期权本质上来源于现有股东持有的股份,但如果由股东按比例持有,未来可能难以统一操作,容易引发纠纷,影响执行效率;

2、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下的期权激励方式比较灵活。采用何种定位和方案取决于公司的实际选择,应在公司配套的期权制度建立后实施;

期权池确实应该早点安排。方式是在提出股权分配方案的时候从各个股东那里分出来创业股权分配,由核心创始人共同持有。其他股东可以通过协议明确受托权利的性质和处置限制。

6、用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条款

对于初创公司而言,股东之间的志同道合尤为重要,因此股权配置需要从正反两个维度考虑。也就是说,既要从正面保证企业家同舟共济时的公平性和激励性,又要考虑在企业家辞职、离婚、以及反面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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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制度是平衡股东退出与公司利益的重要制度途径,但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份有限制性规定(虽然此类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因此在设计回购时回购条款,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回购条款最好由公司指定的其他股东执行,注意回购定价的公允性;三是回购条款与股权转让制度应综合考虑,结合设计。

七、创新运用公司法各项制度

公司法中自治的空间相当广阔。企业家应充分利用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自主权,制定自己的股权分配和动态调整方案。

比如,有股东愿意“大手笔、占小股”。对于此类股东,可以通过协议和章程将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和表决权进行解耦,设计符合各股东需要和实力的股权结构;借鉴资本工具的思路,运用可转换优先股、清算优先权等思路设计股权配置。

综上所述,创业公司的股权配置本质上并不复杂,但创业者应引起高度重视。如果能在前期花少量时间理清相关问题,就能事半功倍,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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