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财税[2019]22号),现将具体操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重点人群个体经营的税收政策
(一)申请
1.贫困人口办理个体工商户备案登记,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待遇。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符合财税[2019]22号文规定条件者,在《就业创业证明》上注明“个体经营税收政策”或“毕业当年内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
(二)减免税的顺序和数额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按照财税[2019]22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额内,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依次扣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享受本次税收优惠政策前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实际经营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月数折算减免税额度。换算公式为:税收减免限额=年度税收减免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低于减免税额的,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超过减免税额的,减免税额豁免限额为限额。
(三)税收减免管理
登记失业满半年、零就业家庭登记失业人员、城镇低收入家庭、毕业当年享受本次税收优惠的高校毕业生,保留《就业创业证》证”(注明“个体经营税收政策”或“毕业当年内个体经营税收政策”)备查,贫困人口无需留存备查。
二、企业招收重点人群的税收政策
(一)申请
享受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1、招聘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明》(已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无需提供)。
2.企业与用人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创业群体,以及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已审核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的地方,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社保缴费记录。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企业报送材料后,重点核实下列情况:
一、拟录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范围,是否曾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经核实,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人群,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收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证明》。
招录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和其他单位。
(二)减免税的顺序和数额
1、纳税人根据本单位招收的重点群体人数和实际工作月数计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从减免税总额中,按月依次扣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享受本次税收优惠政策前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少于计算的减免税总额的,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为: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计算减免税总额的,以计算减免税总额为准限制。纳税年度末创业群体,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少于计算的减免税总额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从差额中扣除企业所得税。. 当年未完成的扣除,不得结转以后扣除。
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按实际工作月数折算为减免税总额。
减免税合计=∑本年度各重点班子成员在公司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2、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新录用人员、原录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个重点集团成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计算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
(三)税收减免管理
企业招收重点人群享受本次优惠的,企业应当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半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当年应届高校毕业生。
2、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证明书》。
3.《重点集团人员年度实际工作计划》(见附件)。
三、凭《就业创业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一)失业人员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其中,零就业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其《就业创业证明》上注明。
(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凭学生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办《就业创业证明书》,或委托所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申办《就业创业证明书》来自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
4、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一)严格审核颁发各类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有关证件,违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出借、转让《就业创业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就业创业证》,并备案;对采取上述方式取得减免税款的企业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追回减免税款并依法处理。
(二)《就业创业证》实行实名制,仅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从事个体经营的企业家,应当将《就业创业证明》自行保管;用人单位招用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就业创业证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式,
(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认定证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中央政府统一编号备案。有关资料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
(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扶贫办要建立劳动就业信息交流和协查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了全国《就业创业证》查询系统(),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查询《就业创业证》信息。国务院扶贫办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各级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
(五)各级税务机关对《就业创业证明》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情况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办:协助调查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办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并在期限内通报协查结果提交协助调查的税务机关。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 通知》 《民政部关于继续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同时废止。
特别公告。
附录:
1.附件:集团重点人员年度实际工作计划表(样本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