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是全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之一。截至去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常住人口1883.68万人,老龄化率为22.15%。2015年,江苏在全国率先制定《养老服务条例》。
修订后的《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规定江苏独生子女可享受带薪护理假,新建住宅区养老服务用房等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同步或提前计划验证。可整体规划多个占地面积小的相邻住宅区,集中配置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周边居民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资源整合、统筹利用。
《条例》鼓励家庭成员与老人同住或住在附近。老人与子女在子女居住地同住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户籍、医疗保险、公共交通等方面给予便利或优惠。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如儿童或其他有赡养义务人需要照顾的,鼓励用人单位在时间和工作安排上提供便利和支持。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不少于5天的带薪哺乳假。
在规范养老机构发展方面,《条例》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公示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依据,提前收取服务费的,应当有服务协议,并规定金额预收不超过六个月的服务费。服务关系终止后江苏独生子女可享受带薪护理假,预付余额应在十日内退还。
(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