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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姐弟坠楼案两被告人死刑判决进入复核阶段。 为什么在二审中他们都被认定为主犯并被判处死刑?

   日期:2023-05-18 11:36:1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190    
核心提示:“重庆姐弟坠楼案”中两个孩子的母亲陈美霖在二审宣判后曾表示:“对于我来讲,死刑复核才是重中之重。有观点认为,多名被告人共同筹划杀人的,应当有一名是犯罪主要实施者,本案中叶诚尘没有亲手实施犯罪,是教唆杀人,为何共同被认定为主犯,且均被判死刑?本案的判决认定二被告人“共谋”杀害二被害人。

5月1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张博、叶成臣故意杀人罪的上诉作出公开宣判。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张博、叶成臣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张博直接实施了杀人,而叶承臣则更主动地决定杀死两个孩子,制造意外高处坠落作案,怂恿、逼迫张博杀人,追究儿童被害人的死因。 两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全一样,都是主犯。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张博、叶成臣死刑。 对张博、叶成臣死刑的判决,已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重庆姐弟坠楼”中两个孩子的母亲陈美琳在二审宣判后说:“对我来说,死刑复核是最重要的事情。” 陈美林的母亲曹女士认为,张博和叶成臣的求生欲非常强烈,极有可能在宣判后的死刑复核期间再次委托辩护人。第二审。

↑孩子妈妈陈美琳接受媒体采访

该案受到社会高度关注,控辩双方对两名主犯的地位和作用有不同的认识。 有观点认为,如果数名被告人联手计划杀人,其中一人应当是犯罪的主犯。 本案中,叶承臣并非本人作案姐弟坠亡案今日宣判,而是教唆杀人。 为什么他们会被共同认定为主犯并被判处死刑? 死刑复核会有哪些考虑? 红星新闻采访了多位法律界专家学者进行解读。

——律师普及——

死刑复核

最高检察院的作用不亚于最高法

对于死刑复核的法律程序,重庆中勤国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文军曾就此公开法律内容。 他指出,死刑复核程序一般可以理解为,被告人被一、二审法院判处死刑后,在移交执行前,必须经过死刑执行程序。刑罚经上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移送执行。

唐文军律师表示,死刑复核程序是一个不开庭的程序。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地方高院对二审案件作出死刑判决后,首先由地方高院报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 合议庭三名法官将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 合议庭三名法官共同审议后,形成同意或不同意意见的审查报告,报主管部门。属于法定从轻情节的,可能需要向分管副院长报告​​,甚至提交审查委员会讨论后作出决定。 最终批准或不批准意见。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还必须按照规定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有异议,可能要返回最高法院复核委员会进一步讨论。 唐文军律师指出,最高检在死刑复核阶段发挥的监督作用不亚于最高法院。

唐文军律师还提到,如果被告人在死刑复核过程中有重大立功、发明创造或者案件事实、情节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不核准死刑。

刑法学教授:

凶手更有罪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其林指出,在本案中,张博亲手实施了杀害老二的行为。 张博是本案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 杀人罪在本质上是准确的。

至于量刑,是不是都要判死刑? 阮其林分析,这要根据犯罪的轻重和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地位和作用来判断。 就本案而言,张博为了再婚,摆脱孩子的包袱,将老二扔下楼摔死。 这是最严重的罪行,应该适用死刑。 至于叶承臣该不该判死刑? 应该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判断。 在《刑法》中,共同犯罪分为两种:(一)行为人; (二)教唆犯、同谋犯、同谋犯的。 在本案中,被害孩子的父亲张博实施了将两个孩子从楼上摔死的行为。 他犯下了杀人的行为,这就是行凶者。 本案判决认定,两名被告人“串谋”杀害两名被害人。

阮其林认为,二从犯的地位和作用的认定,应从两被告人杀害二孩的意图、策划(杀人方式)到下定决心实施的全过程来定。

当男女想要再婚重组家庭时姐弟坠亡案今日宣判,一方嫌弃对方的孩子成为负担,这在生活中是常有的事。 但是,以此为由“故意”杀死老二,却是极其邪恶和罕见的。 因此,凶手的罪恶更大; 在故意杀人之后,“计划”又以特定的高楼坠落致人死亡的方式实施,进一步推进了犯罪故意的实现。 所以本案杀法的提出者起到了更大的作用。 张博实施了最重要的杀人行为,他是故意杀人的肇事者。

叶承臣在故意杀人案中的作用,主要取决于她对杀人的“意图”、杀人方式的“策划”以及对张博犯罪的“认定”。 阮麒麟指出,如果不是叶承臣提出杀人、策划杀人方法,而只是一再怂恿、逼迫张博决定实施,那么对叶承臣的量刑应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一般来说,执行犯罪大于教唆、协助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犯罪行为将犯罪思想付诸实施并付诸实施,是人们突破法律约束,进而造成犯罪结果的最关键步骤.

第二,张博应对自己随意选择的杀人行为负责。 在这种情况下,刽子手张博是个疯子,理应具备常人的道德、人情、法律意识,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在自愿的情况下为自己的选择负责。

其三,叶成臣以拒绝同居、拒绝两人关系、自残等方式逼迫张博杀死两个孩子,没有张博无法拒绝的力量和道德力量。 因为女人厌恶男人孩子的负担,要求男人杀死孩子,这个要求本身就是那么的邪恶,那么的无理。 作为父亲,张博应该拒绝而不是接受这样的要求。 张博接受了这样的要求并付诸行动,可见其自身道德败坏的因素是有的。

重庆高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原判经查明,叶承臣在得知张博有孩子后,仍与张博保持联系,多次怂恿、威胁张博实施杀人,并因事发前一天张博没有作案而心痛不已。 不服的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张博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时的供述、叶成臣在侦查时的供述等客观证据证实。 张博和叶成臣相互搪塞,因为对方提出了杀人意图,而他们的微信聊天内容和案中其他证据都无法证明谁先犯下杀人意图,因此判断是否杀人的证据无论是张博还是叶成臣,都没有说服力。 、举证标准充分,原判认定叶承臣与张博合谋杀害第二被害人,符合证据裁判原则。

刑事律师:

最高法院极有可能批准对两人判处死刑

广东卓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律师王平举分析,从一、二审判决来看,最高法院推翻原判的可能性较小。 两名被告人之所以被判处死刑,是因为本案的两名死者是张博的亲生子女,而叶承臣也证实了与张博的恋爱关系。 二、致两名幼童坠楼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三是本案引起舆论关注,激起民愤。

王平举律师分析,虽然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提倡“少杀慎杀”的原则,作为律师他也希望减少死刑的适用,但基于以上三点,他认为认为,最高法院极有可能批准对两人判处死刑。 如果案件事实与一审、二审认定的事实不同,案件的走向可能还有其他可能。

对于最高法院最终核准死刑,张博和叶承臣是否会一起执行死刑的问题,王平举律师分析,死刑案件的执行是按照最高法院的命令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命令一并执行或者同时发布执行的,执行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执行; 遗嘱执行人上周没有写完遗嘱,没有同时执行,属于正常现象。

王平举律师也分析说,根据死刑复核的相关程序,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复核需要多长时间。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知道,一般的死刑复核案件都是两个多月,可能半年,甚至一两年,但大案要复核的速度一般都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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