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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和荣誉罪

   日期:2023-02-18 13:54:0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240    
核心提示:《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4月26日,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仇某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提起公诉,提出有期徒刑八个月的量刑建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陕西浩工律师事务所刑事研究所文/赵曼玉

曾侮辱烈士的官员被移送检方_侮辱邱少云烈士_侮辱烈士案件

案情要旨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中的“英雄烈士”,是指牺牲、牺牲的英雄烈士。 在同一案件中,行为人既侵害烈士又侵害在世英雄榜样的,应当认定为侵害英雄烈士整体名誉和荣誉的行为。 犯罪,诽谤。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和荣誉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和荣誉罪.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和荣誉,造成广泛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还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基本情况

被告人邱某,男,1982年出生,南京市某投资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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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印军公然违反与我们达成的共识,悍然越线挑衅。 在与他的交涉和激烈搏斗中,团长齐发宝身先士卒身受重伤; 营长陈红军、战士陈向荣冲入救援,奋力反击,壮烈牺牲; 突围后,萧思远义无反顾地营救战友,战斗到生命的最后一刻。 战士王卓然在渡江支援途中,竭力营救被冲走的战友,自己却淹没在冰川中。 边防官兵宣誓保卫祖国领土,展现了新时代官兵保家卫国、保卫边疆的昂扬风采。 同年6月,陈红军、陈向荣、肖思远、王卓然被评为烈士; 保卫边疆英雄团长荣誉称号。

2021年2月19日上午,在报道官兵卫国英雄事迹后,邱某在住所用新浪微博“辣笔小丸子”(粉丝超过250万)博取关注。并获得更多关注。 ),先后发布2条微博,歪曲戚发宝、陈红军、陈向荣、肖思远、王卓然等英雄事迹。

上述微博在网上迅速传播,引发社会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截至当日15时30分,邱某删除微博时,上述两条微博阅读量202569次,转发122次,评论280次。

起诉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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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1日,建业分局以涉嫌侵害英烈名誉和荣誉罪将邱某移送侦查起诉。 由于本案是一起新的犯罪案件,没有同类案件和量刑指南可供参考,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审查证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邀请了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学历的人各级参加听证会,听取对量刑问题的意见。 并依法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工作。 邱某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并在辩护人见证下自愿签署了陈述书。

4月26日,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邱某提起公诉,提出有期徒刑八个月的量刑建议。 同时,检察院听取了戚发宝及烈士近亲属对公益诉讼的意见,希望检察院依法办理。 检察机关遂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邱某在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和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

建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当庭宣判,采纳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以侵权罪判处邱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关于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责令邱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和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宣判后,邱某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2021年6月25日,邱某在《法治日报》、法制网发表道歉声明。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

学习总结

一、侵害英雄烈士荣誉名誉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指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的行为。 “侮辱”主要是指通过语言、文字或者其他方式侮辱、贬低、嘲笑英雄烈士的行为。 “诽谤”是指捏造、散布不利于英雄烈士的事实曾侮辱烈士的官员被移送检方,公然丑化、贬低英雄烈士,损害英雄烈士名誉和荣誉的行为。 “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和荣誉”,是指以侮辱、诽谤以外的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和荣誉的行为。 ”等名义否定、贬损、丑化英雄烈士;非法公开涉及英雄烈士隐私的信息、图片,侵犯英雄烈士隐私权等。戚发宝、陈红军、陈向荣、肖思远、王卓然等,以及污蔑、贬低官兵卫国英雄气概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 其中,“英雄烈士”是指牺牲或逝世的英雄模范。 行为人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在世英雄模范名誉和荣誉的,依照侮辱、诽谤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本案要旨指出曾侮辱烈士的官员被移送检方,在同一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既侵害烈士又侵害在世英雄榜样的,应当认定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和荣誉的行为。从整体上看,不宜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和荣誉罪与本案中的侮辱诽谤罪区别适用。

本罪所称情节严重,是指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侵害时间长、涉及面广。 对此,检察院认为,参照《网络诽谤罪解释》的规定,可以认定“情节严重”,并结合案发时间和社会影响综合认定。 《网络诽谤罪解释》第二条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超过5000次或者转发次数超过500次的;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障碍、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 二年内因诽谤罪受到行政处罚并诽谤他人的;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归为“情节严重”。 办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和荣誉案件,可以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和情节要求,但在特定时间点上,通过网络平台和具有公共空间属性的媒体,公然侵犯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造成广泛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也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刑法“从老到小”原则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名誉和荣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和荣誉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有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照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惹是生非。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将上述行为认定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和荣誉罪,符合立法精神,更有针对性,更有针对性。更有利于实现对英雄烈士名誉和荣誉的特殊保护。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发生的行为,施行后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到轻”的原则处理刑法的规定,以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为由。 刑事责任。

3.侵犯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检察院办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经协商近亲属不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院可以提交附表民事公益诉讼与人民法院同时提起公诉。 同步推进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追究,实现审理阶段的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合议庭审理、同时审判。 在该案中,检察机关听取了戚发宝及烈士近亲属关于公益诉讼的意见,希望检察机关依法办理。 检察机关遂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邱某在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和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公益诉讼原告举证证明了邱某的行为及后果,并发表了公益诉讼意见。 邱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事实、证据和诉讼请求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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