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0月,全国税务机关实施各项支持脱贫攻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减税950亿元以上。 其中农民创业优惠政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收入扶持政策,助力贫困地区增强“造血”功能。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免征增值税
【享受正题】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从事畜禽回收再销售的纳税人
【特价】
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养殖农民创业优惠政策,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养殖。
二、畜禽应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的通知》所附《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所列农产品农产品》(财税字[1995]52号)。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8号)
“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
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企业所得税减免
【享受正题】
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
【特价】
1.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一)从事蔬菜、粮食、马铃薯、油料、豆类、棉、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二)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三)中药材种植;
(4) 树木的栽培和种植;
(五)畜禽养殖业;
(六)林产品采集;
(七)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机操作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项目;
(八)远洋捕捞。
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一)从事花卉、茶叶等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种植;
(二)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
【享受条件】
自2010年1月1日起,采用“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养殖畜禽,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为农户提供畜禽种苗、饲料、兽药和兽药等。疫苗(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养殖户将饲养的畜禽制成成品,交由公司回收。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初加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初加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公告》(2011年第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