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桂林一名医生涉嫌猥亵患者被曝光。
在微博等社交平台上,受害人郑玉梅(化名)表示,她手上的录音证据表明,肇事者已充分承认侵权过程、犯罪动机并道歉,并分别触及胸部和下半身隐私。部分。
警方认为已经发生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已立案刑事立案,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目前,桂林市妇幼保健院(Guilin Women and Children's Hospital)已将涉事医生程某英的简历和宣传文从官网和公众号下架。
此案引起媒体关注,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发表评论称,医生称自己“长得像前女友”是老套的搭讪方式。他还提出去酒店看望女病人,你到底想做什么?医生的“狼心”实在受不了。
东方金宝猛犸新闻评论称,“色狼医生”应终身禁播。并非所有的医生都是“白色天使”,也可能有“恶魔”。桂林市妇幼保健院急诊科主任程某英就是其中之一。
评论称,程某英猥亵女患者的行为(不排除是否猥亵过其他患者)无疑严重违反了医生的职业道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他显然不适合医疗行业。练习。为净化医生队伍,警示类似不良行为,宜从程某英做起,为“色狼医生”树立终身禁制的标杆。
左上角是嫌疑人程某英。图/受害人提供
[1] 典型医患性侵案,利用职务之便
卢小全(律师,北京市谦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患性侵案件。涉事医生并未诉诸传统意义上的直接肢体暴力。反而利用医生的特殊权限乘人之危,涉嫌以检查治疗为名胁迫受害女患者。猥亵罪。
受害女患者在此过程中基本处于不知道反抗、无法反抗、不敢反抗的心理状态。非典型性和软暴力是本案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直接肢体暴力的突出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被忽视。
这就需要办案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透过现象看清其背后违背被害人意愿的实质。依法办案,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2]除追究刑事责任外,或终身禁止从事医疗活动
李长青(律师,北京京谷律师事务所主任)
我觉得医生这个职业,应该借鉴侦查机关的审讯方式,要求两人,至少一名护士或其他人在场,尤其是异性之间的诊疗活动,可能对患者来说更安全、更好。或者医生本身就是一种保护。
此外,嫌疑人还需要承担的责任是相关的禁止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因利用职务犯罪或者违反职务规定的特定义务犯罪,被判处刑事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根据犯罪情节和防止再犯的需要,禁止其执行完毕。自刑满释放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三至五年。
医生这个职业很特殊,因为他直接接触病人的身体,所以在维护人身权利上犯了罪之后,就应该受到这个禁令的强制执行。它的职业自律要求非常高,所以禁止也是情理之中。
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也有第三款,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的,从其规定。
《医师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师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和医德医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医生被指猥亵患者,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其制止违法行医活动,处五年以至终身禁止行医。医疗卫生服务或医学临床研究。也就是说,程某英可能被终身禁止从事医疗活动。
[3] 被侵犯不是受害人的错,勇敢举报不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
张静(北京市良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一般而言,猥亵行为发生在相对隐蔽的环境中,且具有突发性、瞬间性,受害人取证难度极大。
但是,从伤害他人的角度来看,通常犯错的人会感到不安。此时,建议受害人尽快积极与肇事者进行对话,通过录音、微信等方式将对方的犯罪事实以有形的形式固定下来,尤其是责令其严肃道歉。
对于受害人来说,当发生此类事件时,心理上会产生极大的恐慌和羞愧感,往往会选择逃避的心态。如果他们不能立即勇敢地面对被害人,就很容易失去取证的机会。因此,鼓励受害人在被侵犯后尽快与加害者进行明确的正面交锋,还是很有必要的。
在取证的内容中,需要对事件进行详细描述,比如在猥亵过程中触摸了哪里,触摸了多少次,触摸的方式是什么等等。对于被害人来说,面对陈述是非常困难的,但认为能够保全、固定证据,进而追究被害人的法律责任,意义重大。那么,相信受害者可以鼓励自己有勇气去面对自己曾经受到伤害的事实。
另外,最后想对受害人说几句。被侵犯不是受害人的错。能够勇敢地揭露造成受害人的犯罪行为,不仅仅是维护了自己的利益。如果遇到的作案者是技术娴熟的人,尤其是利用某种职业身份或者长辈身份,这种特殊的身份,以隐蔽的方式作案,那么很可能类似于蟑螂效应,即当某事发生时,很可能有无数受害人因为羞耻,或者证据不足,在隐蔽的情况下未能维权。
因此,对于受害人勇敢地举起法律武器,无论是为了自己还是为了他人,以法律的惩罚告知加害者必须为漠视女权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 医生利用病人对自己职业的信任和服从来满足自己的性欲
邓千秋(北京市中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强迫猥亵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进行猥亵行为。
所谓“胁迫”,不仅包括使用暴力,还包括使用胁迫或其他手段。只要是违背他人意愿的,都可以算是“胁迫”。
女方处于患病状态,医生利用女方的职业信任和服从关系,触摸女方私处满足其性欲,属于“其他方式”的强迫性淫秽行为,已涉嫌侵权强制猥亵。
强制猥亵罪的刑罚一般为拘役或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对于在公共场所聚集人群或者当众实施猥亵行为等恶劣情节的医生被指猥亵患者,量刑幅度是固定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5] 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蓝天斌(律师,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淫秽是指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采用性交以外的方法进行淫秽行为的行为。淫秽的手段包括采摘、舔舐、吮吸、亲吻、依偎、手淫等。
本案中,程某英医生将右手伸进去触摸私处,属于不雅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类案件可能发生在私人空间,取证有一定难度。要考虑是否有监控录像,是否有痕迹伤痕,是否有电话录音或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得到全面认可。
[6] 反复接触患者私处明显不同于一般诊疗行为
钟磊(北京市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淫秽行为旨在具有性意义并侵犯他人的性自主权。郑女士称,程某英将听诊器插入她的衣服,用右手触摸她的私处,正常情况下应该属于性接触。
不过,执业医师程某英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的类似行为是否属于淫秽行为,还需要进一步判断。
因为,在正常的诊断和检查行为中,医生可能还需要触摸患者的生殖器等私密部位。将这种行为评价为下流显然是不妥的。
因此,如果程某英在诊疗过程中仅短暂、一次或借助医疗器械触碰郑女士私处,则不应认定为不雅行为。
目前,程某英因涉嫌强制猥亵罪,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应该是根据目前的证据,警方认为程某英对郑女士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一般医学检查的范围。
程某英把听诊器塞进衣服里,右手伸进去摸她的私处。这种长期、反复接触患者身体甚至私处的行为,与一般医生的诊疗行为明显不同。
而且,程某英在“诊治”的时候加了郑女士的微信,第二天早上就给郑女士打电话,说郑女士长得很像他的前女友,明显是要去看她在酒店里。不同于一般的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