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苦!近日,安徽黄山一幼儿园发生意外:一名6岁女孩在公园滑梯上昏迷,最后抢救不幸失败。这件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原来,事发当天,据学校附近的商户李先生介绍,当天他听到店外有动静,好奇地出来看看。才发现,在校门口,一个男人怀里抱着一个女孩,只见女孩四肢下垂。“帮老师。”男人焦急地冲着幼儿园喊道,却没有看到有老师过来。
他看到男子惊慌失措的表情,见女孩一动不动,便建议男子去附近的保健所,然后拨打120。男子果然听从了他的建议,赶紧带着孩子去了医院。 . 第二天,我得知女孩没有获救。
男人也悲痛欲绝,这小丫头多大了,孩子的父母好难过啊!
据说这个女孩就在这个博爱幼儿园的大班里。因为她的父亲放学后没有看到他的孩子,他想去幼儿园寻找它,却在滑梯上找到了他的女儿。当时,孩子的脸都青了!
女孩的爷爷说:“意外发生在课外活动的时候,她从滑梯上摔了下来,孩子们也看到了,把她围了起来,告诉老师女童幼儿园内摔倒身亡 家长发声,老师没有听到。”
随后,另一段自称女孩父母的录音上线。录音内容大致如下:
孩子在滑梯旁边摔倒时,老师正站在滑梯旁边玩手机,没及时发现孩子被压下去窒息了2多分钟,老师才发现出去。查明后,他没有及时处理,而是叫家长进去抱着孩子处理。
家长带孩子出去的时候,没有老师过来帮忙,耽误了孩子的最佳抢救时间,孩子也没有获救。
但经警方调查,刑事案件已被排除,善后工作正在积极妥善处理中。
如果网上的这段录音是真的,这位老师也太不负责任了。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家长送孩子上幼儿园。我没想到会发生这样不幸的事件。这真的很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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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根据警方通报,警方通过收集相关视频证据和调查走访已经排除了刑事案件,但幼儿园的民事责任在所难免。
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或者生活造成人身损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管理责任女童幼儿园内摔倒身亡 家长发声,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女孩年仅6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在上学期间发生了不幸的事故。据家长介绍,事发时老师一直在玩手机,导致孩子抢救不及时,不幸发生。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餐补助费以及其他合理的治疗和康复费用。因为失去工作导致收入减少。. 造成伤残的,还应当补偿辅助器具费和伤残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女孩的父母可以向幼儿园索取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还有,这样的事情发生时,任何一个家长换掉都会非常难过,但是要注意的是,在当今的法制社会,一定要和幼儿园交涉,或者去法院起诉,千万不能聚集在人群中制造麻烦,我们不能把自己从受害者变成受害者。怀疑,否则你以后会后悔的!
同时,幼儿园也要关注家长的诉求,妥善解决后事,避免矛盾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