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妈怎么活!老师太不负责任了!” 11月8日,安徽屯溪一女孩在幼儿园昏迷,家人送她到医院后不治身亡。
悲剧发生在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岱镇路博爱幼儿园玉溪分院。放学后,父母去接孩子。一位父亲在幼儿园没有看到自己的女儿,就问老师,老师发现了一个孩子不见了。
老师以为孩子还在教室里,转身给她打电话,可是到了教室,却没有找到孩子。学前班还需要他维持秩序,所以他回来告诉家长,如果他不在教室,他可能会在那个角落里玩。父亲要求自己去医院找他。.
父母找遍了每个角落,终于在滑梯下看到了他们的女儿。这时,孩子昏迷不醒,脸色发青。
据女孩的爷爷介绍,“意外发生在课外活动时,她从滑梯上摔下来,孩子们也看到了,围住她,告诉老师,老师没有听到。”
爷爷还说,放学的时候,孩子的父亲没有接孩子。后来,老师在找孩子的时候发现孩子出事了。“儿子赶紧去幼儿园接孩子,脸色发青,被送到隔壁的卫生院做简单的治疗,然后等120,被送到市人民医院抢救。几个小时后为了救人,他死了。” 据说肝脏受损。非常严重。"
据知情人透露,“出事的女孩6岁,在一个大班,发生在上学前后。”
这所幼儿园在这条路上已经运行了至少20年。业主的儿子也曾在这所幼儿园上过学,目前在读小学。“这个幼儿园下午有两个时段,一个是4:30,一个是5:30,那个时候孩子应该4:30就放学了。”
事发后,一段自称是孩子家长的录音被上传到网上。以下为录音内容:
我的孩子在滑梯旁边摔倒了。当时,老师就站在他旁边,玩着他的手机。他没有及时发现女童幼儿园内摔倒身亡 家长发声,孩子被压了下去。窒息2多分钟后,老师才发现。我们的父母进去抱着孩子处理。
当我们带我们离开公园时,没有老师来帮助,这耽误了我孩子的最佳救援时间。结果,我的孩子没有获救。
目前,据幼儿园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幼儿园暂不开放女童幼儿园内摔倒身亡 家长发声,但此事不便多说,以警方报案为准。
个人观点:
女孩在幼儿园出事,父母被发现送院后死亡。这种情况真是令人遗憾。结合女孩被发现的位置,很可能是她在玩滑梯时不小心摔倒的,但幼儿园一直没有找到。玩忽职守:一是滑梯安全设施可能存在隐患;二是儿童在高危场所玩耍时未尽到照顾义务;三是园区未认真履行职责,儿童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发现。
根据民法第119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其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第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女孩显然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幼儿园发生事故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推定。
具体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其他人为因素,幼儿园至少在教育管理上存在漏洞。这样的漏洞与女孩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该被认定为法律上的过错。因此,幼儿园应为女童家庭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此外,在调查结果公布前,不能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如果女孩在玩滑梯时不小心被其他孩子推倒或故意推倒,孩子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或过失死亡。由于孩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这种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孩子的父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女孩被正常成年人推倒受伤,该人可能犯有过失致死、故意伤害(致死)或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232条、第233条、第234条,这三项罪名均属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罪,但因主观恶毒和客观损害不同,刑罚不同。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基本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可以处3年以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杀人罪(已结案),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情节较轻的,也可以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而言,这三种犯罪主要区别于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过失致死在主观上是没有任何伤害意图,而故意伤害致死在主观上只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故意杀人罪主观上有故意杀人罪,三人的主观恶性程度逐渐增大,客观危害也随之增大,所以刑罚也逐渐加重!
事件一出,迅速引起热议
安徽网友说:是老师的责任,你不知道有多少孩子出去,多少孩子回来?
四川网友表示:老师太不负责任了,心疼!
河北网友表示:可惜小鲜活就这么消失了。老师没有责任心,在工作时间玩手机,严重玩忽职守,失去了抢救孩子的最佳时机,导致孩子死亡,老师难辞其咎。
四川网友表示:老师上班不要玩手机作为工作密码!
重庆网友表示:很痛心的事故,虽然是事故,但幼儿园和老师都有过错!有发言权!
上海有网友说:“当时没看到也没关系,老师上课还能看到吗?” 上课看不到,放学后也看不到?期间没人上厕所!!恐怕不是盲人学校!无论是在课堂上还是放学后,即使是盲人学校也会点名!
真心希望所有老师都能做好本职工作,把孩子们的安全放在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