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通知》(万政办[2016]6号),充分参照利用社会创新和智力资源,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和成功率,结合结合我校创新创业导师计划实际实施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导师是帮助青年创新、创业、就业的导师。 他们通过各种理念引导和各种正规渠道,帮助创业者实现创新、创业和就业。 为企业和创业者提供定向、专业、实用的辅导服务的导师。
第三条 创新创业导师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在业务上接受黄山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的领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聘请的所有创新创业导师。
第二章创新创业导师来源
第五条 创新创业指导教师队伍主要由校内创业指导教师和具有创业实践经验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 主要来源是:
(1)具有丰富创业经验的企业家、成功人士;
(2)具有创业指导经验的高级顾问、培训师、会计师、审计师、律师;
(三)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政府相关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在校连续3年以上从事创业教育教学、辅导工作创业导师工作制度,有教学、辅导成果,从事校企管理、就业创业咨询等工作的教授、专家;
第三章创新创业导师聘任
第六条 就业条件:
(一)致力于帮助学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愿意为学生创业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公益服务;
(2)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增加学生的创业知识,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提升学生的创业潜能和能力; 志愿支持和帮助创业者,追求创业企业成功经营所获得的精神回报和成就感;
(三)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对技术、经济和市场发展有准确的预测; 或经历过创业过程并取得成功,具有为创业企业提供实战指导的能力和经验,能够为创业企业和创业企业提供指导。 提供定向、专业、实用的辅导服务;
(四)有经济实力,愿意为初创企业提供小额资金支持; 愿意牵头投资适合投资的项目和企业,并积极向创投机构推荐。
第七条 聘任程序及聘任期限:
(一)校内创新创业导师主要通过自荐、推荐等方式从学校符合条件的教师中招聘;
(二)校外创新创业导师由学校提名,或自行推荐,或其他院校推荐;
(三)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导师聘任的具体审核,报学校批准,并报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
(四)每位创新创业导师的聘期为2年。 聘用期满后,根据履行职责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第四章创新创业导师的责任和权利
第八条 创新创业导师职责:
(一)为在校生开展创新创业相关课程、讲座、沙龙或论坛;
(二)对创新创业教育相关教师进行专业培训和实践指导;
(三)校外导师为学校创新创业指导课程教师、项目指导教师提供到企业实习的机会;
(四)对入驻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的项目提供专业指导和帮助。 与创业者保持沟通,对创业者的困惑和问题给予指导;
(五)及时与创新创业学院就辅导企业的进展情况进行沟通,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愿意投资有预期成功的创业投资项目和企业创业导师工作制度,并推荐给创业投资机构;
(七)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九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权利:
(1)获得黄山学院颁发的创新创业导师证书;
(二)根据创新创业学院工作安排,由创新创业导师开展课程、讲座、沙龙、论坛或咨询等活动。 校内辅导老师根据实际情况计入教学工作量,校外辅导老师按学校有关劳动规定支付报酬;
(三)根据导师的实际工作情况和成绩,每年评选奖励优秀“创新创业导师”;
(四)根据导师需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展示和宣传导师和导师企业形象,优先参与招聘活动,帮助企业选拔和招聘优秀人才;
(五)为在校学生提供创业实习(实习)的企业,可授予“黄山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牌匾;
(六)发挥高校产学研优势,进一步开展校企合作。
第五章创新创业导师的工作作风
第十条 创新创业导师为学校提供课程授课的方式:
创新创业学院将至少提前半个月与导师商定主题,并根据工作计划进行预约。 专人负责与导师对接开展活动,记录反馈活动结果并按规定归档。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导师为孵化项目提供咨询指导的方式:
(1)创业咨询:针对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与导师一对一交流的方式,达到咨询咨询的目的。
(二)专题诊断:针对企业较为复杂的问题,创新创业学院将组织专家组研讨和诊断活动,为企业建言献策。
(3)一对一辅导:如果企业在一段时间内需要相对固定的辅导老师就特殊问题进行咨询辅导,则需要与相应的辅导老师进行双向选择。 签订一对一辅导协议,为企业提供深度辅导。
(四)以上三类咨询,由专人负责记录、反馈活动及结果,并按规定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导师受聘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创新创业研究院安排的创新创业指导工作的;
(二)以黄山学院创新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新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黄山学院形象的;
(三)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新创业导师职责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黄山大学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