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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众筹;法律风险;大学生创业;防范雷佳斌

   日期:2022-09-25 14:41:4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228    
核心提示:发现大学生在众筹创业中遇到的法律问题、预防法律风险有助于大学生创业的良性发展。但由于众筹相关立法和法律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容易在创业初期对众筹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认识不清,因此本文将进行众筹运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期望能对大学生众筹创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做必要的提示。

PAGE \* MERGEFORMAT 6 大学生众筹创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雷佳斌 雷佳斌,2012级法学本科生。童金玲 童金玲,法学博士,讲师,沉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摘要:众筹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模式。是项目发起人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创业项目信息,吸引网友为项目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大学生众筹创业模式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只能退货或退货,平台运营经验不足。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缺乏金融监管规定等法律问题制约了众筹的发展。发现大学生在众筹创业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及法律风险的防范有利于大学生创业的健康发展。关键词:众筹;法律风险;大学生创业;众筹融资是指企业或个人及其他资金需求方聚集众多分散的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小额投资,支持募捐人创业或其他社会事业的新型融资模式。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项目发起人在众筹网站上展示项目,个人投资者根据项目信息选择合适的项目进行投资并获得相应的报告;投资者通过出售新公司或即将成立的公司的股权来为公司融资。

众筹融资发展的标志是2009年4月在美国推出Kickstarter众筹网站。该网站通过搭建互联网融资平台向公众募集资金,为有创意和创新理念的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融资金额从几百元到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元不等。众筹有各种各样的融资意图,从灾难捐赠到书籍出版,从狂热的粉丝对艺术家的支持到政治运动,为创业筹集资金等等。众筹的特点是社交网络的交叉,“多人资助少数人”的筹款方式,带有用互联网资助梦想的色彩。在当前大学生创业融资困难的背景下,众筹为更多大学生或有创意项目的人提供了融资的可能,为大学生创业阶段的融资难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众筹还为大学生​​提供融资。公众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可以为投资者带来更高的投资回报;同时,众筹也让互联网金融具备了传统投行的VC/PE融资功能。众筹平台可以对具有发展潜力的创业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也为金融行业带来了商业模式的创新。众筹凭借准入门槛低、融资速度快、投资者参与意识强、项目推广快等优势,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根据全球知名市场研究公司Masolution的统计报告,截至2013年4月,全球有近800家众筹网站;从融资项目来看,更多资金投向了新兴企业和小微企业。

我国的众筹模式还处于起步阶段。 “呼叫时间”、“众筹网”、“人人投资”等众筹平台逐渐成为小微企业筹集资金的新途径。姜维维:《中国金融体系演进与法制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3页。 53、目前,在国家有关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大学生的创业热情不断被激发。由于创业资金短缺,工作经验少,规模小,创业初期行业定位模糊,大学生有梦想,敢于实践,创新意识强等优势,选择众筹创业初期的模式正是符合其自身特点和创业发展趋势的。但由于众筹相关立法和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创业初期容易对众筹所涉及的法律风险认识不清。因此,本文将对众筹运作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希望为防范大学生众筹创业的法律风险做出必要的提示。 二、 众筹模式根据投资者可以从融资方获得的回报类型进行划分。众筹可分为债务众筹、股权众筹、奖励众筹和慈善众筹。债权众筹在中国常被称为“P2P网贷”。除了债权众筹,其他三种众筹都可以称为狭义的众筹。奖励众筹是目前四种模式中国内最为普遍的一种模式。奖励众筹和慈善众筹的法律问题相对简单,而股权众筹的法律问题则更为复杂和尖锐。平台和融资方是一种中介关系。众筹平台的作用是对项目进行审核和监督。立项后收取一定费用,立项后不收取任何费用。

由于众筹模式不同,融资方与投资方的法律关系也不同。在债权众筹中发微信进行众筹创业违法嘛?,融资方与投资方的关系是贷款关系;在商品众筹中,是商品预售;筹款是一种送礼关系。 (一)债权众筹 在债权众筹模式下,投资者的回报是本金加上约定的利息,本质上是按照投资份额获得债权。网贷公司只是提供一个平台,所以只收取中介费,资金出借方的回报是利息,但要承担对方无法偿还本息的风险,一般利率越高,风险越大。贷款,投资方和融资方签订贷款合同,但是这个贷款合同的效力是什么?因为贷款方大部分是自然人或者企业,不具备金融营业执照的资质,所以我们把两个主体分开。分析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确认了自然人作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效力,企业不具备借款资格的,由借款人签订的合同hem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认为是无效的。但是,在实际的企业经济生活中,企业一方面有资金,另一方面也有需要。资金贷有利于资金筹措,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这种模式的法律风险是平台网站可能为项目提供担保,或者设立资金。 (二)股权众筹不同于国外的股权众筹网站,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并没有典型意义上的此类网站。

但在我国不利的法律环境下,仍有类似的尝试:“比如红岭创投主要将自有资金投资于项目,而不是直接吸收公募资金,这是一种对大数据的依赖。”并选择融资人模式;天使交易所限制投资者门槛;大家头将首先组织网友建立新的有限合伙作为过渡,以便公司与发起人合作。”胡继祥、吴英猛:《众筹的发展与监管》,载《证券市场导报》2013年12期,第60-65页。众筹一般都是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众筹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普通投资者也可以通过自己的投资分享创业成果。 JOBS行为如上所述。但它仍然存在很大的风险和问题。(三)奖励众筹奖励众筹也称为商品众筹,产品众筹,它更像是商品预售合同,投资者投资于他们感兴趣的项目商品,项目顺利进行项目后获得的回报是项目的产物。奖励众筹鼓励创新,这些产品可能很难通过传统的融资渠道获得融资。推动创新。目前众筹平台多为奖励众筹,典型例子有美国的Kickstarter和IndieGoGo,我国的“call time”。

(四)慈善众筹 慈善众筹的典型代表是GlobalGiving,这个网站给全球捐赠者直接捐赠的机会,并收取15%的佣金19。不分平台,从法律上看,慈善众筹双方的法律关系是捐赠的法律关系。冯世杰:《“众筹”网络融资平台运营模式的法律分析——以“呼叫时间”为例》,《金融法》 》,2012 年第 87 卷,第 97 页。馈赠有承诺,可撤销。但我国《合同法》第 186 条规定有例外情况,如果赠与合同以公益为目的,则不能撤销。募捐过程中,由于赠与具有公益性质,赠与合同一经成立,不得撤销。三、结合大学生创业的特点,众筹创业的法律风险再创业。由于中国慈善众筹的例子很少,因此本文不做讨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和债权众筹由于其​​明显的特点并不相同。本文仅分析三种众筹模式的共同法律风险,而不是各自存在的问题。细化。 (一)众筹模式法律地位不详众筹法律性质不详,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国内打击“非法集资”往往将众筹平台降为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构成擅自向社会公开,承诺一定归还、吸收不明对象的资金 非法集资、众筹远远超出法律界限。

2013年5月,证监会召开专题会议,将部分企业利用淘宝、微博等互联网平台擅自向社会公开转让股权、设立私募基金定性为新型违法行为证券活动。取消。此外,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很好的联系。除了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众筹现在还以电信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互联网法律为指导,而不是针对性很强的互联网金融法。虽然从法律角度来看,众筹的三方显然不存在存贷、借贷关系,但执法机关的意见往往能左右生死,众筹的未来仍不明朗。 (二)资金监管有待完善。国内外众筹对投资者的保护措施主要体现在资金分配和监管水平的差异。如果国外项目成功,资金将立即全额发放给融资方。同时,如众筹等中介服务可以为企业提供众筹资质确认。众筹行业协会倡导平台自律,进一步降低融资风险。为保障投资者在在中国,资金一般是先汇入平台开立的账户,然后根据项目的进度进行分配,只有发行资金,才能保证投资者收到回报后,才能全额收到资金。众筹平台管理已涉及基金托管业务,应纳入金融监管的范围按惯例。对于中国证监会,预计近期将出台相关指引。 (三)知识产权保护不足,众筹平台发布的项目多为创意项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仍不容乐观。”及其实施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和其他法律保护太弱了。

当大学生有一个好的产品创意时,为了更有效地获得资金支持,需要在网上发布产品的外观图片、设计思路、详细说明等,以吸引网友的支持,但同时到时候就会有人利用这个来窃取产品创意,先模仿生产出来在市场上销售,导致大学生在筹款过程中失去创作机会。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项目发起人为了在众筹平台筹集资金,确保自己的创意不被他人抄袭,往往只能通过披露产品或创意的部分细节来保护自己,以防万一被盗。他们未能筹集资金。创意,但这样一来,投资者就无法看到产品的关键信息,影响投资决策。这是众筹过程中创新或高科技产品面临的最大风险,成为两难选择。 (四)涉嫌金融犯罪的风险国内部分众筹网站缺乏必要的项目审核,导致部分项目发起人为了吸引投资人,利用高收益“噱头”进行诈骗。众筹平台投资者从参与门槛低、很多人缺乏专业投资经验来看,这种欺诈风险很容易发生,很难挽回。比如增长最快的P2P网贷平台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截至2014年6月1日,共有122家网贷公司出现提现困难、倒闭甚至跑路等问题,“易租宝”事件等,无不说明欺诈风险众筹创业。

仅北京2014年6月至7月,就有3家P2P平台陷入“奔跑”的赚钱风暴。虽然众筹平台上没有“跑路”的传言,但随着进一步发展,在众筹融资领域极有可能发生圈钱“跑路”事件。零一金融,零一数据:《众筹服务业白皮书(2014)》,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年版,第112页)形式,但交易双方不能进行现场交易,无法通过传统的面对面形式确认双方的合法身份,也无法防止金融家滥用或挪用资金一些众筹项目在不同众筹平台进行多次融资,骗取资金,人力资本现象也时有发生,大学生心理预防意识差,容易受他人教唆。大学生众筹创业中的诈骗等违法行为。三、大学生众筹合法化之路创业与创业一)为整顿众筹合法性,妥善开放股权众筹,明确区分众筹与非法集资,在完善信用体系的前提下,进一步开放股权众筹,可积极推动新型网络金融发展。从商业模式和资金流向来看,中国现有的众筹仅以非资金方式进行奖励,类似于“团购+预购”的预消费形式,在本质和目的上都不同于非法集资其合法性应予以澄清。美国政府适时推出JOBS法案,正式将股权众筹合法化,值得我国借鉴:通过立法整顿众筹的合法性,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法律监管,妥善处理众筹。放开股权制度众筹,让众筹的多元化特性助力私募融资。

当然,适当参考金融行业的法规,避免类似银行贷款和投资的金融零售产品演变,可以保证众筹用户群体的普及。 (二)优化金融服务体系,规范众筹资金运作,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统一。如何保证资金使用的有效性,金融监管机构如何监控资金的流入流出,活动监测等监管问题仍有待解决 众筹融资主体多为小微企业,盈利能力仍达不到税收监管的范围;众筹往往聚集社会闲置资金,地方征信体系不完善必然增加社会风险,现行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主要规范线下活动,线上集资仍存在监管空白。从事、信息披露要求、投资限制融资方、发行人对投资者权益的法律责任等综合保障,为我国的监管模式提供了借鉴。主要目的是优化以市场为导向的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体系。以众筹融资为例,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帮助大学生。资本规范运作:1.营造良好舆论导向,重塑大众创业文化氛围,适度容忍创业失败。由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牵头实施创业挫折关爱行动 邢彦军、白玉红:《大学生创业创业融资渠道的选择》,《外商投资中国》第04期, 2013, pp. 177-178. 2.金融贷款是各类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央行应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开展高校创业信贷投放工作学生,根据大学生创业群体的特点,设计在银行有借贷权的贷款产品。

例如,建立大学生创业信贷发行风险补偿机制,将缓解商业银行的后顾之忧。 3.通过网络众筹、网络借贷平台、银行、信用中介、创业基金等多元化融资平台,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其中,网络众筹、网络借贷平台开辟了创业融资新渠道。目前有“Call Time”众筹网、陆金所等P2P网贷平台,主打科技和创意设计。 4.通过财税手段,重点支持一批为大学生创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建立大学生创业融资担保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企业,发展征信、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机制。 (三)让律师等配套资源进入众筹平台发微信进行众筹创业违法嘛?,帮助实时风险防范,从项目最初两个月的“预热期”知识产权和隐私权保护,涉及到项目信息披露和融资风险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甚至项目融资失败后的后续问题,都会造成法律风险,现有众筹平台一般只标注简洁的法律风险提示,如果出现法律纠纷,只能跟进解决。“众筹网”与北京版权交易中心合作建立“版权保险箱”,还引入了北京联合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投资担保机制。值得推广。鉴于大学生众筹模式尚处于起步阶段,众筹网站盈利能力较弱,大学生缺乏利润保障。因此,为了降低法律成本,众筹平台应引入律师等专业人士,全程防范法律风险。

同时,可以尝试建立互联网金融纠纷调解平台,实现互联网跨域纠纷解决,降低诉讼成本。 (四)扩大目标客户,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未来众筹的发展路径可以重点扩大融资的目标客户,从现在分散的个人投资者到企业客户,可以完善三方众筹主体。竞争力。正如“呼唤时刻”CEO张友所说:个人募资趋于感性支持,注重与项目发起人的互动和共鸣,而企业趋于理性经济人,注重评估产品的市场前景,两者可以互惠互利。 , 对于大学生项目发起人, 公司参与融资, com公司的市场经验和抗风险能力无疑将为项目的成功提供更多保障。此外,只有向愿意投资的公司阐明详细的项目构想,也可以更好地保护这些构想。最后,众筹平台的目标人群是单一群体。在推进项目转让或合作的过程中,规避了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获得了更多的利润,有效改善了目前难以盈利的局面。 (五)实现跨金融领域合作,创新资本交易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将成为未来20年的主流,传统资本交易模式已在探索与互联网融合的路上此前,阿里巴巴集团、腾讯和中国平安联合成立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标志着保险业正式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

接下来,长安责任险和众筹推出了一款名为“爱情险”的意外险附加险。成功“众筹”10000个爱心誓言后,产品线上预售成功上线。对于众筹网络,其互联网金融应用场景进行了拓展。对于长安保险来说,公开预约的方式开辟了新的保险销售渠道,在保证保险数据量的同时获得更多关注,通过大数法则分散风险。此外,众筹与创意息息相关。因此,打造跨领域合作,迎接新旧结合的挑战,让传统的交易模式获得新的力量,不断完善众筹的商业模式。 (六)通过互联网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股权融资中项目来源和项目呈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在其他方面也引入了更大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为股权众筹的三方架构都没有能力妥善解决项目运营本身的专业问题,包括尽职调查、财务审计、众筹项目合规审查等。虽然众筹平台更擅长展示信息,但是,比尽职调查等专业技能过滤信息、防范风险、直接保护投资者的能力要短一些。因此,与传统的公募和私募融资相比,股权众筹在这个环节存在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解决方案是认为这样的第三方组织如可以以平台名义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开展此项工作。除了规定众筹平台的信息审核义务外,还应明确项目发起人的信息披露责任:一是明确信息披露范围,包括项目发起人自身和项目方。

第二,由于信息披露的成本与信息披露的程度成正比,应要求保荐人根据不同的融资金额承担不同程度的信息披露责任。在当前我国双创时代背景下,大学生创业企业的众筹模式取决于自身创新能力、资本结构和金融环境的外部环境等约束。在法治建设的今天,大学生众筹创业更离不开规范的资本运作和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由于法律没有在众筹的各个方面明确众筹的性质,因此有必要提高大学生对众筹的利用。初创期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促进其众筹创业健康良性发展。适合、有效的大学生众筹创业模式,需要以提高大学生创业企业能力为核心,布局合理,产业结构支撑合理,法制生态环境规范。影响。参考文献1.王一平:《金融法制创新》,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2.李雪清:《众筹融资模式发展分析》,载《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3年第06期。3.肖本华:《美国众筹融资的发展》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于《方财经》,2013年第1期。4.黄建清、辛巧丽:《众筹:一种新型网络融资模式的概念、特征及启示》,国际金融,2013年第9期。5.刘颖、罗明雄:《互联网金融模式与风险监管的思考》,载《中国市场》,2013年第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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