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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聘启事》

   日期:2022-11-26 11:47:1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112    
核心提示: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管理办法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地方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每批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到期后,要及时开展项目评估,并将相关信息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办公室)。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 年 8 月 13 日

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以下简称“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的招聘和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关于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办法》(粤府〔2020〕1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是指市、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专门设立的岗位,用于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应负责以下岗位岗位:

(一)协助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识别工作,做好重点人群就业联系方式跟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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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助开展工作介绍、就业指导、创业服务等相关工作;

(三)协助办理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和发放工作;

(四)协助开展公益性岗位、就业见习等相关工作;

(五)协助做好就业信息的收集、调查、分析工作;

(六)协助开展与就业创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招聘: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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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德;

(四)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5)毕业2年以内的大专毕业生。

第四条 广东省高等学校或广东省高校毕业生(简称“困难高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录取:

(一)城乡困难家庭成员(持有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证、特困职工证之一,或被解除的家庭成员)脱贫);

(二)经伤残定级机构评定为残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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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失业登记满一年仍未就业的;

(四)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

第五条 本省每两年开发1000个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

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岗位指标,结合县(市、市、市)服务需求和工作成效等因素,分配指标。区)。岗位指标向县(市、区)以下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倾斜,市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原则上安排不超过2个岗位指标。

第六条 地方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聘工作。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授权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招聘活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优先面向困难高校毕业生。招聘开始前,应当制定招聘实施方案,确定招聘形式和程序。招聘过程中,应当通过媒体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明确岗位职责、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和相关待遇等。在同等条件下,招聘应聘者要坚持素质和能力。拟录用人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作为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在辖区内招聘的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本辖区对编外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标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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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人员在职期间的档案接收和落户就业和创业的关系,按规定办理,其党团关系直接移交用人单位。

第九条 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人员服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服务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终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岗位录用人员因各种原因未报到或服务期不足6个月而离职的,可在应聘名单中安排补录或重新录用。同一岗位累计服务年限不得超过2年,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 支持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人员在任职期间通过市场就业、继续深造、参军、考试等方式就业和创业的关系,积极谋求再就业。

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人员在服务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依法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二条 各地参照地方(县级)事业单位新招录高校毕业生工资水平,确定每批次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待遇标准,并在服务期间执行本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待遇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聘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人员,给予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本办法第十二条确定的待遇标准与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之和由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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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发放实行承诺制。用人单位在书面承诺按规定使用补贴资金的前提下,可以预先申请一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的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资金。预拨补贴资金未使用的,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或退回。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用于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聘组织实施资金和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可以按照规定纳入省和中央安排的就业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

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政治思想教育、业务能力培训、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监督。用人单位应当引导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规章制度,对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在职期间,原则上不得借调至其他单位协助工作。

年度考核主要包括品德、能力、勤勉、业绩、廉洁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实际工作业绩。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突出者,给予表彰;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地方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运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对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动态更新掌握人员变动情况、补贴发放情况等。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人员发生变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当地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就业任务重、公共就业服务力量不足的地级以上市可以适当扩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录人数,扩大招录产生的费用由当地承担。金融。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招收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人员仍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执行(粤人社章程〔2020〕24号)管理。

政策解读:《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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